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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告制定的依据
(一)法律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等综合利用。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二)上级有指示。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市农业农村局出台文件,要求各县(市)划定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三)职责有规定。《2024年邵阳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秸秆综合利用,以用促禁,完成禁烧区域、时段的划定和公示。(四)现实需要。农作物收割后,焚烧秸秆有利于于减少病虫害的发生,提高土壤肥力,可方便快捷处理大量农作物残留物,同时减少杂草数量,焚烧秸秆是农民农业生产的一种习惯。为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开展蓝天保卫战,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和秸秆焚烧。为使两者统筹兼顾,需划定秸秆焚烧区和限烧区。
二、通告起草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环境保护部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焚烧工作的通知》
(四)《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五)《湖南省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二、通告主要内容
《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秸秆禁烧区、限烧区的通告》共分为五节,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节禁烧区范围。包括沿城镇周边2.5公里;全境禁烧区范围;高速公路、铁路沿线两侧1公里范围内的区域;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0.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特殊保护区;
林地外延0.1公里范围内的区域;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
第二节限烧工范围。秸秆禁烧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属于秸秆限烧区;明确秸秆焚烧时段。
第三节处罚规定。在禁烧区域内进行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露天焚烧秸秆且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因露天焚烧秸秆引发的违法行为等情形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节职责规定。明确各相关部门、乡(镇)、村(居委会)在秸秆禁烧工作的职责。
第五节执行时间。本通告的执行时间及调整规定。
( 一审: 二审: 三审: )